(2016)闽0902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刘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刘凯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1633号原告: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东侨九龙商城d栋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2420298-6。法定代表人:杜早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颖,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凯,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庄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黄 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