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永、李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永,李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267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郑真鹏,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小锋,该社员工。被告李永,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欢,女,汉族,系被告李永之妻。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永、李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永、李欢的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43.50元,由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支文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