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执恢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杨秀成、彭德顺与王仁甫欠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成,彭德顺,王仁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恢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杨秀成。申请执行人彭德顺。被执行人王仁甫。本院在执行杨秀成、彭德顺与王仁甫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仁甫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枣法民一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王仁甫的存款1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限王仁甫在财产被查封、扣押���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树国审判员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朝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