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自忠、王俊兰申请变更监护人终审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11民特8号申请人王自忠。申请人王俊兰。被申请人马其侠。申请人王自忠、王俊兰与被申请人马其侠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仁举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自忠、王俊兰称,2012年4月16日,二申请人之子王杰因交通事故死亡,随后配偶改嫁至外村,留下女孩“王某甲”、男孩“王某乙”随祖父母一起居住生活,两个孩子的户口也落于二申请人名下,由于被申请人现已重新组建家庭,实际家庭情况困难,对于两个孩子无力抚养,因此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将被监护人女孩“王某甲”、男孩“王某乙”的监护人变更为二申请人。被申请人马其侠提交了书面承诺书一份,承诺因改嫁无能力抚养两个孩子,自愿放弃孩子的监护权,请求法院依法变更监护权。经审理查明,二申请人系被监护人“王某甲”、“王某乙”的祖父母,“王某甲”出生于2007年7月15日,“王某乙”出生于2010年4月8日。二被监护人的父亲王杰于2012年4月16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被申请人马其侠随后改嫁外村,未尽到抚养职责,二被监护人一直跟随二申请人生活,经临沂市罗庄区褚墩镇北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指定,被监护人由二申请人抚养。为此二申请人诉请法院变更两个孩子的监护权。本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马其侠作为“王某甲”、“王某乙”的法定监护人,在其原配偶去世后改嫁他人另组建家庭,对子女未能履行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的监护职责,现自愿放弃监护权,二被监护人长期随二申请人生活,并经所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由二申请人抚养。综合考虑二申请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由二申请人担任“王某甲”、“王某乙”的监护人并无不当。故对于申请人申请变更监护人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第14条、第18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变更“王某甲”、“王某乙”的监护人为二申请人王自忠、王俊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