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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胡玉菊与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菊,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68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胡玉菊。被执行人邹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邹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邹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邹强银行存款41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转让、变卖和设置权利负担。二、冻结期限为壹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安怀审判员  姜朝勇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