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黄建锋与戴秀香、戴德松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秀香,黄建锋,戴德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1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秀香。委托代理人:邓大新,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建锋。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德松。委托代理人:许恒斌,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戴秀香因与被申请人黄建锋、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01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戴秀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黄建锋诉请借款中的200万元借款系虚假债务,黄建锋对该笔借款性质陈述前后不一致,且原审法院未要求出具情况说明的郭进林、李俊兴到庭接受质询,一、二审判决认定戴德松欠付黄建锋200万元借款的事实成立证据不足。(二)戴秀香与戴德松于2009年下半年即处于长期分居状态,双方没有共同借款的合意,黄建锋诉请的借款亦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借款系戴秀香与戴德松的夫妻共同债务,戴秀香负连带偿还责任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黄建锋提交意见认为:(一)关于200万元借款的问题。郭进林于2011年1月6日借给戴德松200万元,并提供了郭进林的转账凭证予以证明。后戴德松未能还款,考虑到大家的关系和郭进林的资金需求,由黄建锋将款项还给郭进林,并有戴德松出具借条给黄建锋,且注明“该笔借款已经收到”。从证据角度看,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予以证明,而戴德松与戴秀香均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本案讼争债务发生在戴秀香与戴德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他们夫妻一直是一起做生意的,双方离婚是为了逃避债务。综上,一、二审判决正确,戴秀香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本院认为:(一)关于戴德松向黄建锋借款200万元的事实能否成立问题。黄建锋主张该200万元借款系从郭进林处转让而来的对戴德松的债权,并提供了郭进林向戴德松的银行转账记录、李俊兴向郭进林的银行转账记录及郭进林、李俊兴两人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黄建锋已经实际向戴德松支付了该款项。同时,戴德松与黄建锋就该200万元借款另行签订借款协议,戴德松亦出具了借条。上述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锁链证明黄建锋与戴德松之间借款关系成立。戴秀香、戴德松辩称对债权转让的事实不知情且未实际收到该笔款项,但不能对上述事实作出合理解释,故一、二审法院未采信其抗辩意见并无不当。对于戴秀香主张的一、二审法院未让郭进林、李俊兴出庭接受质询即采信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的问题。本院认为,郭进林、李俊兴出具的情况说明与二人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相互印证,且一审法院就200万元债权转让事实对郭进林做了调查笔录,该调查笔录亦经各方当事人质证,一、二审法院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程序上并无不当。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戴德松与黄建锋之间200万元借款关系成立并无不当。(二)关于黄建锋诉请的借款能否认定为戴秀香与戴德松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黄建锋诉请的借款均发生在戴秀香与戴德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借款协议记载,戴德松借款用途为用于公司经营资金周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戴秀香提供居委会证明、证人证词等证据用以证明双方分居及其在外地打工,但并不能证明其与戴德松财产各自独立或本案借款未用于双方家庭共同生活的事实,更不能证明黄建锋知道其与戴德松夫妻财产各自独立的事实。戴秀香称对本案借款不知情而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黄建锋诉请的借款系戴秀香与戴德松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综上,戴秀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秀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泓代理审判员 陈 强代理审判员 石肖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