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冀彦彬与李国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彦彬,李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29号申请执行人冀彦彬。被执行人李国林。申请执行人冀彦彬与被执行人李国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李国林至今未自动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国林在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州庙分理处账户的冻结。二、扣划对被执行人李国林在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州庙分理处账户内存款4850元至敦煌市人民法院帐户271303640902490XX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敦煌支行,户名:敦煌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史伟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