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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罗朝阳与张君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朝阳,张君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字第164号原告:罗朝阳,男,汉族,无职业,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张君芳,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原告罗朝阳诉被告张君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朝阳诉被告张君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增亮审 判 员  张文君人民陪审员  曹洪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