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罗朝阳与张君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朝阳,张君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字第164号原告:罗朝阳,男,汉族,无职业,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张君芳,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原告罗朝阳诉被告张君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朝阳诉被告张君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增亮审 判 员 张文君人民陪审员 曹洪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