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阮氏鸾与被告杨开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杨开碧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203号原告阮某某,女,1980年9月26日出生,越南籍,住漳平市。被告杨开碧,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氏鸾与被告杨开碧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阮氏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阮氏鸾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富审 判 员 陈 霖人民陪审员 魏祥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赖积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