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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林茂惠与缪冬梅、陈维包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茂惠,缪冬梅,陈维包,陈维德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32号原告:林茂惠。委托代理人:周荣铸、吴世文,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被告:缪冬梅。被告:陈维包。被告:陈维德。在审理原告林茂惠诉被告缪冬梅、陈维包、陈维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茂惠以双方当事人私下已协商妥当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茂惠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茂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5元,减半收取3072.5元,由林茂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