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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与赖国安、曾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赖国安,曾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3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建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云星,该行信贷部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赖国安,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被告曾小平,男,1960年5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诉被告赖国安、曾小平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赖国安、曾小平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被告已清偿原告借款,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赖国安、曾小平的起诉。审判长  李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