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丁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2198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张启苏,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雨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