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罗庆荣与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等履行行政协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庆荣,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江津区惠农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华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6行初68号原告罗庆荣,男,汉族,1955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代霖,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镇街,组织机构代码:76594940-2。法定代表人龚元伟,镇长。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惠农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清平巷国土局综合楼六楼。法定代表人周上龙,董事长。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华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镇华盖村。法定代表人张鸿才,村长。原告罗庆荣不服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江津区惠农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华盖村村民委员会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因原告罗庆荣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迎春代理审判员 倪晓晶人民陪审员 马恩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蜀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