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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荣昌县昌元镇嘉华汽车修理厂与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乘用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昌县昌元镇嘉华汽车修理厂,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乘用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75号原告:荣昌县昌元镇嘉华汽车修理厂,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道中段**号。经营者:张古明,男,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被告: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乘用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世全。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县昌元镇嘉华汽车修理厂与被告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乘用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昌县昌元镇嘉华汽车修理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昌县昌元镇嘉华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838元,实际收取1838元,由原告荣昌县昌元镇嘉华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林 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振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