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一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常刑一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案由:寻衅滋事罪。不公开理由:未成年人。审 判 长 吴友佳审 判 员 黎丽娟人民陪审员 王立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易文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