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常刑一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常刑一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案由:寻衅滋事罪。不公开理由:未成年人。审 判 长  吴友佳审 判 员  黎丽娟人民陪审员  王立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易文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