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新民保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思思与王兴明、刘茂林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思思,王兴明,刘茂林,江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新民保字第235-2号原告:王思思,女,汉族,1984年7月23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告:王兴明,男,汉族,1954年4月12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告:刘茂林,女,汉族,1959年9月2日出生,住成��市锦江区。被告:江萍,女,汉族,1969年4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思诉被告王兴明、刘茂林、江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刘茂林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申请,以原告对被告刘茂林的诉讼请求已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为由,要求解除对被告刘茂林所有的位于中和镇新下街39号王府春天花园5栋5单元1楼1号的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刘茂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刘茂林所有的位于中和镇新下街39号王府春天花园5栋5单元1楼1号的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雷智元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欣然一街1号9栋1单元3层305号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严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