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游云根、江西丰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云根,江西丰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西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1701号申请执行人游云根,男,1965年5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江西丰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上塘镇。机构代码:763359636。法定代表人:陈上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菊凡,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尚庄街道泉塘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69786575。法定代表人:胡圣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建军,丰城矿务局法务总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中民四终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江西丰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西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丰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西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丰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西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883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5883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或查封执行人江西丰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西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等相关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万建审判员 赵桂林审判员 夏 燕二〇一六年三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肖思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