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1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王金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王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11号申请执行人:杨军,男,1979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金龙,男,1982年10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集安市。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王金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依法对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个人其他资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王 昊审 判 员  姜有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