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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三商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温州市绅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华安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绅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温州市华安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三商初字第518号原告:温州市绅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岳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秀华,公司员工。被告:温州市华安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绅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华安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绅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绅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忠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