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党建军与梁东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建东,梁东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337号原告党建东。被告梁东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建东与被告梁东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保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