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6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党建军与梁东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建东,梁东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337号原告党建东。被告梁东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建东与被告梁东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保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