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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关家慧与吉林国健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孝感日报社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家慧,吉林国健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孝感日报社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01号原告:关家慧,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李海鸥,黑龙江龙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国健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766号。法定代表人:马华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大勇,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孝感日报社,住所:湖北省孝感市黄陂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李少锋,社长。委托代理人:杨公强,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家慧与被告吉林国健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孝感日报社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家慧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家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关家慧负担。审 判 长  冯晓红审 判 员  孟 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