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民辖终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臻与熊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臻,熊建辉,东莞市丰福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辖终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臻,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公民身份号码是0034。委托代理人李秋君,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建辉,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公民身份号码是3913。委托代理人张庚,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嘉伟。原审被告东莞市丰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媚翩。委托代理人李秋君,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臻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樟民二初字第48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应当移送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熊建辉、原审被告东莞市丰福食品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审被告东莞市丰福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且根据东莞市公安局出具的流动居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显示,陈臻的经常居住地为东莞市樟木头镇,前述两原审被告的经营场所及经常居住地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陈臻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丽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