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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华卫与吴先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卫,吴先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511号原告:刘华卫,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方金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先来,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卫与被告吴先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华卫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华卫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华卫负担。审判员  周革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