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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周凤军与刘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军,刘红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458号原告周凤军,男.被告刘红旗,男.本院在审理周凤军刘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凤军撤回对被告刘红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周凤军承担。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