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5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蔡伟雄与张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伟雄,张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5697号原告蔡伟雄,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告张敏燕,女,汉族,1965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伟雄诉被告张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张敏燕相应价值人民币172500元的财产,原告蔡伟雄以其所有的位于东莞市莞城区红山路1号怡康花园七楼5号房(房产证号:C1××17)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蔡伟雄名下位于东莞市莞城区红山路1号怡康花园七楼5号房(房产证号:C1××17)。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张敏燕相应价值人民币1725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敬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