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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枣伟与张大磊、王培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枣伟,张大磊,王培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2467号原告:孙枣伟。委托代理人:张建磊,系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大磊。被告:王培翔,工作单位:枣庄市市中区红旗小学。原告孙枣伟与被告张大磊、王培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枣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大磊、王培翔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枣伟诉称:2013年4月3日原告向被告出借400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借款时间为2013年4月3日至2014年12月30日。并有被告王培翔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特提出上述请求,请贵院予以支持。诉讼请求:1、判令张大磊偿还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自2013年4月3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被告还款日止);2、判令被告王培翔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大磊、王培翔未答辩。原告孙枣伟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2013年4月3日被告张大磊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张大磊向原告借款4万元,借款时间为2013年4月3日至2014年12月30日,约定利息为中国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在签订协议时被告张大磊已收到原告提供的借款现金;证据2、被告王培翔2013年4月3日出具的担保书,证明王培翔对张大磊借原告的款项提供担保,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3、丁丽辉书写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至借款到期后多次向本案被告王培翔以及另一案件的被告郑军索要张勇、张大磊的借款,要求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同时丁丽辉是两笔借款介绍人。被告张大磊、王培翔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张大磊、王培翔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日,被告张大磊向原告孙枣伟借款400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主要内容:1、由乙方借甲方人民币肆万元整,用于工程周转金;2、借款时间为2013年4月3日至2014年12月30日;3、贷款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肆倍。由原、被告双方签字、捺印。同日,由被告王培翔出具担保书一份,为借款提供担保。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交的借借款协议、担保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庭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偿还所欠还原告借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借款利息的问题,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原告司法解释,本院认为应以月息2分为宜。被告王培翔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应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培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大磊追偿。被告张大磊、王培翔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大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二、被告王培翔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培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大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520元,由被告张大磊、王培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庄福礼人民陪审员  鹿秀林人民陪审员  龚德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孔 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