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商)初字第22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XX飞诉北京鑫兹华裕粉条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飞,北京鑫兹华裕粉条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鑫兹华裕粉条销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22401号原告XX飞,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鑫兹华裕粉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新发地农工商联合公司院内新发地市场蔬菜交易区粉条8号。法定代表人葛洋,职务不详。被告北京鑫兹华裕粉条销售部,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新发地农工商联合公司院内新发地市场蔬菜交易区粉条8号。经营者葛洋。本院在审理原告XX飞与被告北京鑫兹华裕粉条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鑫兹华裕粉条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该费用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