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密云县巨各庄镇蔡家洼庄村经济合作社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区巨各庄镇蔡家洼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8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史静,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密云区巨各庄镇蔡家洼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蔡家洼村。法定代表人王大林,社长。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密云区巨各庄镇蔡家洼村经济合作社因擅自占地建房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密云县巨各庄镇蔡家洼村经济合作社作出的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5)4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密云区巨各庄镇蔡家洼村经济合作社作出的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5)400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夏明伟人民陪审员 张连棣人民陪审员 肖桂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红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