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骆某与夏邑县骆集乡初级中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夏邑县骆集乡初级中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454号原告骆某。法定代理人骆小品,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振,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夏邑县骆集乡初级中学,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骆集乡。法定代表人张振平,系该校校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与凯旋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负责人班文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与被告夏邑县骆集乡初级中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沙 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向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