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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赵良红与王国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良红,王国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良红,女,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王国魁,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赵良红诉被告王国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良红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国魁给付借款168000元,案件受理费1830元,合计1698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王国魁的工资收入给付申请执行人赵良红至额满169830元止,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王国魁已向本院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