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6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黄旭贞诉黄海林巫小兰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旭贞,黄海林,巫小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民终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旭贞。委托代理人:徐业胜,和平县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林。委托代理人:邬建军,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圣飞,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小兰。上诉人黄旭贞因与被上诉人黄海林、巫小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黄海林是黄旭贞的父亲,巫小兰是黄旭贞的继母,黄海林、巫小兰于2006年8月登记结婚。黄旭贞因2004年发生交通事故,获得一笔赔偿款。庭审中,黄旭贞与黄海林确认于2009年领取了17万元的赔偿款。该款存放在黄海林的银行账户。黄海林确认该17万元赔偿款未因黄旭贞支出使用,且至今已全无剩余。关于17万元的去向,黄海林于2014年10月24日与巫小兰离婚纠纷案件的庭审中陈述全部被巫小兰赌博输光,在2015年10月29日与巫小兰离婚纠纷案件的庭审中黄海林陈述被巫小兰拿到其娘家买地皮建房,在本案庭审中黄海林陈述被巫小兰拿给其娘家还款用,而巫小兰在三次庭审中均对黄海林的陈述予以否认。原审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案件中,黄旭贞在发生交通事故及获得赔偿时为未成年人,其获赔的17万元在其父亲黄海林的银行账户存放保管。而黄海林作为黄旭贞的监护人直接保管该17万元,理应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除为黄旭贞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该款。黄海林确认该17万元赔偿款并非为黄旭贞的利益而使用,且至今已全无剩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黄海林应当承担责任。对于巫小兰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黄旭贞认为该17万元交由黄海林、巫小兰保管,但黄旭贞未提供证据证实巫小兰有参与管理该17万元的事实,虽黄海林辩解全部交由巫小兰使用,但黄海林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巫小兰亦予以否认,因此,黄旭贞要求巫小兰承担责任的诉求理由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如下判决:一、黄海林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黄旭贞17万元;二、驳回黄旭贞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850元,由黄海林负担。上诉人黄旭贞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巫小兰与黄海林和黄旭贞共同生活、居住,作为黄旭贞的监护人及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黄旭贞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虽然17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款存放在黄海林的银行账户,但巫小兰与黄海林作为黄旭贞的父母应共同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切实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巫小兰与黄海林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侵占或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使用黄旭贞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7万元,应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由巫小兰与黄海林共同承担返还交通事故赔偿款17万元的义务。被上诉人黄海林答辩称:虽然17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款存放在黄海林的银行账户,但被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巫小兰与黄海林擅自挪用黄旭贞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被上诉人巫小兰答辩称:巫小兰服从原审判决,建议拍卖和平县上陵镇米福村委会塘尾村34号房屋,所得款项赔偿黄旭贞的财产损失。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虽然黄旭贞因交通事故获赔的17万元在黄海林的银行账户存放保管,但黄海林、巫小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生活需要共同侵害了被监护人黄旭贞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关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黄海林、巫小兰应共同赔偿黄旭贞该17万元的财产损失。黄旭贞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部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黄海林、巫小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返还上诉人黄旭贞17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上诉人黄海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上诉人巫小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邹建忠审 判 员  张振华代理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卢子铭书 记 员  谢东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