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苏利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利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刑初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利,男,汉族,1965年1月13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住广东省陆丰市。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5年6月14日被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利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绍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中旬,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苏利受他人雇佣任假冒“粤陆渔运02894”号牌的铁壳船船长。之后被告人苏利陆续雇佣李文治、梁永利、徐国平、徐宝银、苏文、张国伟、李木昌、李永米凡(均另案处理)等八人担任铁壳船船员,准备前往外海非法接驳柴油入境。同年6月5日晚,被告人苏利带领上述八名船员驾驶该艘铁壳船空船从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出发,前往接驳地点即北纬20°59′、东经115°30′海域。同月6日晚10时许,该船到达指定海域附近,被告人苏利使用船上的半球对讲机,输入“88611”频率与大油船取得联系,将铁壳船靠上一艘红色大油船。被告人苏利将原先约好的接头信物尾号为“611”的1元人民币交给大油船上人员,铁壳船向大油船接驳一批柴油存放在铁壳船船舱内。同月13日,被告人苏利才带领上述船员驾驶船舶返回陆丰。同月14日6时,被告人苏利等人驾驶的铁壳船在甲子附近海域北纬22°40′15″、东经116°00′25″处被汕头海关缉私局查获。经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及计量,该批无任何合法单证的柴油为0号柴油,重量为553.525吨;经汕头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涉嫌偷逃国家应缴税额人民币1257307.07元。经汕头海事局校对,北纬20°59′、东经115°30′处海域属我国专属经济区海域范围内,北纬22°40′15″、东经116°00′25″处海域属我国领海海域范围内。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苏利的基本情况及发破案经过材料:潮阳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汕头海关缉私局情报技术处出具的查获经过,陆丰市公安局瀛东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2.书证: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委托检验报告、汕头海事局确认案发海域位置证明材料、潮阳海关缉私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海关罚没物品入库单、接驳柴油的海域位置及被海关查获地点的海图、关于美丰5号船舶的情况说明、珠海市珠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相关说明、广东省渔政总队陆丰大队、海丰市甲子镇渔业第八管理区办事处证明及相关船舶材料。3.物证:潮阳海关缉私分局查收的铁壳船、柴油等;4.潮阳海关缉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及汕头海关制作的检查笔录。5.鉴定结论:汕头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汕头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6.证人余某的证言及辨认。7.同案人徐国平、梁永利、李文治、徐宝银、张国伟、李木昌、李永米凡、苏文的供述、辩解及辨认。8.被告人苏利的供述、辩解及辨认。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苏利受他人指使及雇佣,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海上走私柴油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扣押的0号柴油553.525吨,走私运输工具假冒“粤陆渔运02894”号铁壳船一艘,半球对讲机1部,手机1部,提请本院依法判决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苏利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其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中旬,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苏利受他人雇佣任假冒“粤陆渔运02894”号牌的铁壳船船长。之后被告人苏利陆续雇佣李文治、梁永利、徐国平、徐宝银、苏文、张国伟、李木昌、李永米凡等八人担任铁壳船船员。同年6月5日晚,被告人苏利带领上述八名船员驾驶该艘铁壳船空船从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出发,前往接驳地点即北纬20°59′、东经115°30′海域。同月6日晚10时许,该船到达上述海域附近,被告人苏利使用船上的半球对讲机,输入“88611”频率与大油船取得联系,将铁壳船靠上一艘红色大油船。被告人苏利将原先约好的接头信物尾号为“611”的1元人民币交给大油船上人员,铁壳船向大油船接驳一批柴油存放在铁壳船船舱内。同月13日,被告人苏利带领上述船员驾驶船舶返回陆丰。同月14日6时,被告人苏利等人驾驶的铁壳船在甲子附近海域北纬22°40′15″、东经116°00′25″处被汕头海关缉私局查获。经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及计量,该批无任何合法单证的柴油为0号柴油,重量为553.525吨;经汕头海关计核,涉嫌偷逃国家应缴税额人民币1257307.07元。经汕头海事局校对,北纬20°59′、东经115°30′处海域属我国专属经济区海域范围内,北纬22°40′15″、东经116°00′25″处海域属我国领海海域范围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物证1.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委托检验报告单。证实:潮阳海关缉私分局查扣的本案油品为O号柴油,重量为553.525吨。2.汕头海事局出具的《关于商请协助确认经纬度所在海域的复函》。证实:经该局校对,位置点20°59′N/115°30′E在专属经济区海域范围内;位置点22°40′15″N/116°00′25″E在领海海域范围内。3.潮阳海关缉私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潮阳海关缉私分局扣押涉案柴油553.525吨、“粤陆渔运02894”号牌的渔船一艘、手机一部、发油凭证一张、半球对讲机一部。4.汕头海关罚没物品入库单。证实:潮阳海关缉私分局将扣押柴油553.525吨,于2015年6月14日卸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汕头石油分公司仓库。5.海图。证实:“粤陆渔运02894”号牌渔船接驳柴油的海域位置及被海关查获的地点位置。6.珠海市美丰船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美丰5号船舶的情况说明。证实:“美丰5号”船舶是该公司所有,一直由公司自主经营,没有出租给任何人,公司也没有叫林静的人员,也未销售过柴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给“粤陆渔运02894船”。7.珠海市珠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和珠海市美丰船务有限公司没有发生过业务往来,也没有租用过“美丰5号”船,也没有与“粤陆渔运02894船”发生业务往来,公司内没有名字为“林静”的员工。8.广东省渔政总队陆丰大队、海丰市甲子镇渔业第八管理区办事处证明及相关船舶材料。广东省渔政总队陆丰大队提供材料证实,“粤陆渔运02894”船的产权登记人是海丰市甲子镇渔业八区的余某(公民身份号码,该渔船船长39.80米、宽7.3米、马力574千瓦、总吨位240,船体为钢质,该船为渔业辅助船,2011年10月建成,已办理渔政各证件。海丰市甲子镇渔业第八管理区办事处证实,2015年6月26日,我管区人员陪同潮阳海关缉私分局工作人员前往甲子码头,经查看,余某所有的“粤陆渔运02894”船就停泊在码头处。(二)搜查及检查笔录1.搜查笔录。证实:潮阳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在“粤陆渔运02894”号船船舱内发现共有四个油舱,四个油舱是互通的,油舱内装载有柴油一批。在搜查中,没有发现该船的船舶国籍、船舶所有权登记等能够证明船舶情况的任何材料,该船体船外悬挂“粤陆渔运02894”号牌。2.检查笔录。证实:汕头海关于2015年6月14日6时,在甲子附近海域(北纬22°40′15″、东经116°00′25″)对悬挂“粤陆渔运02894”号牌的渔船进行了登船检查。经查,船上有船员9人,船舱内装载有油一批,该批油品没有随船单证。(三)鉴定结论1.汕头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经汕头海关计核,本案苏利等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一案,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税额共计1257307.07元、核定偷税款共计1257307.07元。2.汕头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汕关缉(司)鉴(文)字[2015]003号】。证实:检材上内容为“珠海市美丰船务有限公司美丰5号”的印章文与样本上相同内容印章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四)证人证言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粤陆渔运02894”号船的所有人,从今年5月15日休渔开始,该船就没有出海,一直停在甲子港码头。证人余某对其所有的,并停放在甲子码头的“粤陆渔运02894”号船相片进行了辨认。(五)同案人的供述1.徐国平的供述:2015年6月初,船长苏利问我要不要出海运油,答应每个航次给我1500元人民币的报酬,因为没有事情做,我就答应了。2015年6月5日下午,船长苏利通知我晚上22时到甲子港集合出海,我大概在6月5日晚22时到甲子港由一条小船搭载上了“粤陆渔运02894”号船,之后出海,出海时船上一共有9个人,分别是苏利、苏文、李永米凡、李木昌、徐宝银、梁永利、李文治、张国伟和我,当时船长说要去载柴油,后来在我接手帮忙后开船,我才知道是前往北纬20°59′、东经115°30′处海域。2015年6月6日22时“粤陆渔运02894”号船到达该海域,经船长苏利联系后向一艘红色大油船接驳了一批柴油。大约经过两个多小时,就接驳完柴油了,之后我船驶向外海,走了一段时间后就在外海漂,船长说要等老板指令。2015年6月13日下午船长才让我们返航回陆丰,6月14日上午6时,我们船在北纬22°40′15″、东经116°00′25″附近海域被海关查获了。徐国平辨认了被告人苏利的照片;对悬挂“粤陆渔运02894”渔船、半球对讲机、船上油舱口、船的驾驶台进行了指认、确认。2.梁永利的供述:今年6月3日,船长苏利到我家,他知道我家经济困难,说有一艘船要去外海接驳柴油,问我要不要到船上去做船员,每个航次人民币1500元,刚好是休渔期,我没事做,没有收入,就答应苏利。过两天,即6月5日下午,船长通知我们当天晚上22时到甲子港码头登船,之后我就按照苏利的通知和其他船员会合一起在甲子港上船。船上总共九人,船长是苏利,其他船员是李文治、李永米凡、徐国平、苏文、徐宝银、李木昌、张国伟和我,我在船上是船员,就是做拉油管、系缆绳等工作,另外帮忙船长苏利驾驶。当天晚上23时多,在船长苏利带领下,我们驾驶“粤陆渔运02894”渔船从陆丰甲子港出发,大约在6月6日晚22时许到达接驳的海域,在那里向一艘大油船接驳柴油,听船长说大约驳了500吨油。接驳完柴油后,我们船就离开了,但还是在附近海域停泊。2015年6月13日船长说我们要返航回陆丰,6月14日上午,我们船在经过北纬22°40′15″、东经116°00′25″附近海域被海关查获了。梁永利辨认了被告人苏利的相片;对悬挂“粤陆渔运02894”渔船、半球对讲机、船上油舱口、船的驾驶台进行了指认、确认。3.李文治的供述:今年5月底,我和船长苏利在甲子麻将店打麻将的时候,苏利跟我说,最近休渔期没什么活可以干,要不要跟他出海到船上做事,去接驳走私柴油,每次报酬人民币1500元。我听后就同意了,他就叫我等他通知。6月5日晚吃完晚饭,我就接到苏利的电话,让我晚上22时到甲子码头集中。当天晚上,我到了甲子港码头后,就和另外8人会合。在出发前,船长就在岸上交代我们,说如果这次载油被有关部门查扣,我们就说船是在珠海高栏装载的燃料油,装载后要运往外海去贩卖给渔船的。之后,我们9人就一起乘坐小船登上“粤陆渔运02894”渔船,大约24时左右,我们就驾驶该船空船从陆丰甲子港出发。6月6日晚大约22时,我们船就到达一处海域等待接驳柴油。船长和对方联系后,就有一艘红色的大油船向我们开来,和我们会合靠上,那油船驾驶台是白色的,船身上喷的是英文,我看不懂。靠上油船后,大油船那边就扔了一个白色的帆布手套过来,我就看见船长将一张一元人民币放进去,扔回大油船那边。那边的大油船核对后,就扔过来五条油管,我们船上的人员有空的就帮忙接驳油管,前面油舱放了三条油管,后面的油舱放了两条,大约接驳了两个多小时就接驳好了。之后我们就离开那条油船,在附近海域等待返航。2015年6月13日我们返航回陆丰,6月14日上午6时,我们船在返回途中被海关查获了。李文治辨认了被告人苏利的照片;对悬挂“粤陆渔运02894”渔船、船上出油口、船上油舱口进行了指认、确认。4.徐宝银的供述:前段时候,我和船长苏利在甲子麻将店打麻将的时候,苏利跟我说,最近休渔期,没办法出海打渔,赚不到钱。刚好有人雇他出海去接驳柴油,问要不要跟他出海到船上做事,去走私柴油,每次报酬人民币1500元。我听他这么说,考虑到有钱赚,就同意了。他就叫我等他联系我。6月5日晚,苏利就通过电话联系我,通知我晚上22时到甲子码头集中。当天晚上,我到了甲子港码头后,就和船长和其他人会合。在出发前,船长向我们交代,说如果这次载油有执法有关部门查扣,就说船是在珠海高栏装载的燃料油,装载后要运往外海去贩卖给渔船的。之后,我们9人就一起乘坐小船登上“粤陆渔运02894”渔船,大约24时左右,我们就驾驶该船空船从陆丰甲子港出发。6月6日晚大约22时,我们船就到达一处海域等待接驳柴油。船长和对方联系后,就有一艘红色的大油船向我们开来,和我们会合靠上,那油船驾驶台是白色的,船身上喷的是英文,我看不懂。靠上油船后,大油船那边就扔了一个白色的帆布手套过来,我就看见船长将一张一元人民币放进去,扔回大油船那边。那边的大油船核对后,就扔过来五条油管,我们船上的人员有空的就帮忙接驳油管,前面油舱放了三条油管,后面的油舱放了两条,大约接驳了两个多小时就接驳好了。之后我们就离开那条油船,在附近海域等待返航。2015年6月13日我们返航回陆丰,6月14日上午6时,我们船在返回途中被海关查获了。徐宝银辨认了被告人苏利的照片;对悬挂“粤陆渔运02894”渔船、船上出油口、船上油舱口进行了指认、确认。5.张国伟的供述:今年6月初的一天,我在甲子镇路上遇到苏利,苏利跟我说,有条油船在招人,要出外海去接驳柴油回来,报酬为每个航次1500元,问我要不要到船上做船员。我听后就同意了,他就让我等他的通知。2015年6月5日晚,船长通知我于当天晚上22时在甲子港码头集中登船,准备出海载油。当天晚上22时,我们9人都到了甲子港码头,“阿涛”也在码头,他交代我们9个人,说如果你们这次载油有执法有关部门查扣,就说船是在珠海高栏装载的燃料油,装载后要运往外海去贩卖给渔船。之后,我们9个人就坐小船登上“粤陆渔运02894”渔船,船长就对各个人的工作做了分工,大约24时左右,船长就带领我们就驾驶该船空船从陆丰甲子港出发,我清楚船是朝南边开的,6月6日晚大约22时,我们船就到达驳油海域。经船长苏利联系,我们就靠上了要接驳柴油给我们的油船。那是一条红色的大油船,驾驶台是白色的,船身上喷的是英文,我看不懂。靠上油船后,我看见大油船那边扔了一个白色的帆布手套过来,船长就将一张一元人民币放进去,扔回大油船那边。大油船那边就扔过来五条三寸的油管,我和其他船员就接驳油管,前面油舱放了三条油管,后面的油舱放了两条,大约接驳了两个多小时就接驳好了。之后我们就离开那条油船。2015年6月13日船长苏利就带领我们返航回陆丰,6月14日上午6时,我们船在北纬22°40′15″、东经116°00′25″附近海域被海关查获了。张国伟辨认了被告人苏利的照片;对悬挂“粤陆渔运02894”渔船、船上油舱口进行了指认、确认。6.李木昌的供述:今年6月3日,苏利在甲子镇路上遇到我,就跟我说,要出外海去接驳柴油回来,报酬为每个航次1500元,问我要不要到船上做船员。我听后就同意了,他就让我等他的通知。2015年6月5日晚,船长通知我于当天晚上22时在甲子港码头集中登船,准备出海载油。当天晚上22时,我们9人都到了甲子港码头,“阿涛”也在码头,他交代我们9个人,说如果你们这次载油被有关部门查扣,你们就说船是在珠海高栏装载的燃料油,装载后要运往外海去贩卖给渔船。之后,我们9个人就坐小船登上“粤陆渔运02894”渔船,船长就对各个人的工作做了分工,大约24时左右,船长就带领我们就驾驶该船空船从陆丰甲子港出发,我清楚船是朝南边开的,6月6日晚大约22时,我们船就到达驳油海域。经船长苏利联系后,我们船就靠上了要接驳柴油给我们的油船。那是一条红色的大油船,驾驶台是白色的,船身上喷的是英文,我看不懂。靠上油船后,我看见大油船那边就扔了一个白色的帆布手套过来,船长就将一张一元人民币放进去,扔回大油船那边。大油船那边就扔过来五条三寸的油管,我和其他船员就接驳油管,前面油舱放了三条油管,后面的油舱放了两条,大约接驳了两个多小时就接驳好了。之后我们就离开那条油船。2015年6月13日船长苏利就带领我们返航回陆丰,6月14日上午6时,我们船在北纬22°40′15″、东经116°00′25″附近海域被海关查获了。李木昌辨认了被告人苏利的照片;对悬挂“粤陆渔运02894”渔船、船上油舱口进行了指认、确认。7.李永米凡的供述:今年5月底,我和船长苏利在甲子麻将店打麻将的时候,苏利跟我说,最近休渔期没什么活可以干,要不要跟他出海到船上做事,去接驳柴油回来,每个航次不论时间长短,报酬为人民币1500元。我听后就同意了,他就叫我等他通知。6月5日晚吃完晚饭,我就接到苏利的电话,让我晚上22时到甲子码头集中。当天晚上,我们到齐后就一起乘坐小船登上“粤陆渔运02894”渔船,大约24时左右,我们就驾驶该船空船从陆丰甲子港出发,前往北纬20°59′、东经115°30′处海域。6月6日晚大约22时,我们船在苏利带领下,就靠近一条红色的大油船(驾驶室为白色的,大约为2000多吨的船),我们将船固定好后对方船就扔来五条油管,我们就帮忙接驳油管,大约接驳了3个小时左右就接驳好了。之后我们就离开那条油船,在接驳点附近海域停泊。2015年6月13日上午我们在船长苏利的带领下,开始返航,6月14日上午6时,我们船在北纬22°40′15″、东经116°00′25″附近海域被查获。8.苏文的供述:船长苏利是我的哥哥,今年5月底,我哥苏利跟我说,最近休渔期没什么活可以干,要不要跟他出海到船上做事,去接驳柴油,每次去接驳报酬1500元,我听后就同意了,他就叫我等他通知。6月5日晚吃完晚饭,我就接到苏利的电话,让我晚上22时到甲子码头集中。在出发前,船长还交代我们,说如果这次载油被有关部门查扣,就说船是在珠海高栏装载的燃料油,装载后要运往外海去贩卖给渔船。之后,我们9人就一起乘坐小船登上“粤陆渔运02894”渔船,大约24时左右,我们就驾驶该船空船从陆丰甲子港出发。6月6日晚大约22时,我们船在苏利的带领下,就到达一处海域等待接驳柴油。船长和对方联系后,就有一艘红色的大油船会合靠上,那油船驾驶台是白色的,船身上喷的是英文,我看不懂。靠上油船后,大油船那边就扔了一个白色的帆布手套过来,我就看见船长将一张一元人民币放进去,扔回大油船那边。那边的大油船核对后,就扔过来五条三寸油管,船上的人员有空的就帮忙接驳油管,前面油舱放了三条油管,后面的油舱放了两条,大约接驳了两个多小时就接驳好了。之后我们就离开那条油船,在附近海域等待返航。2015年6月13日我们返航回陆丰,6月14日上午6时,我们船在返回途中被海关查获了。苏文辨认了苏利的照片;对悬挂“粤陆渔运02894”渔船、船上油舱口、船的出油口进行了指认、确认。(五)被告人苏利的供述被告人苏利供述:2015年5月中旬,“阿涛”来甲子时碰到我,我们聊天时我跟他说没有活干,他就说他有条油船,让我找几个人驾驶这条油船去接驳柴油,报酬方面,我们没有固定的工资,就是谈好每个航次无论时间长短,每个人的报酬有1500元,我作为船长,我每个航次的报酬由2500元。听后,我就同意了,后来他就拿个手机给我,就是我在船上使用的那个“KIMOD”手机,号码157××××2885。我和“阿涛”谈妥后,我就陆续找了李文治、李永米凡、徐国平、梁永利、苏文、徐宝银、李林昌、张国伟等八人,告诉他们有条油船在招人,要出外海接驳柴油回来,报酬为每个航次1500元,他们听后都同意了,我就让他们等我通知。2015年6月5日下午16时左右,“阿涛”来我家找我,告诉我要出海了,让我通知船员于当天晚上22时在甲子港码头集中登船。过后我就陆续通知了李文治等八人。当晚22时,我们9人都到了甲子港码头,“阿涛”也有到码头,并让三轮车载一些船上要用的米、菜等给我们。同时,他还私下拿了一张尾号为“611”的一元人民币给我,告诉我这就是去接驳柴油要使用的,并告诉我出海后往北纬20°59′、东经115°30′处海域开,到达海域后使用“88611”频率呼叫接驳柴油给我们的油船,呼叫时称呼“老大”,自称“我是611”;另外,“阿涛”还拿了一张《珠海市珠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油凭证》给我,说是给我们船装载好柴油后,万一被执法机关查扣时可以使用;还有,为了便于联系,他还告诉我一个“107258”的频率,用于我和他之间的联系。在出发前,“阿涛”还在岸上交代我们9个人,说如果你们这次载油被有关部门查扣,你们就说船是在珠海高栏装载的燃料油,装载后要运往海外去贩卖给渔船。之后我们9个人坐小船登上“粤陆渔运02894”渔船,我们对各个人的工作做了分工,大约24时左右,我们就驾驶该船空船从陆丰甲子港出发。6月6日晚大约22时左右,我们船就到达北纬20°59′、东经115°30′处附近海域,我就按照“阿涛”给我的“88611”频率,呼叫“大哥”。并自称“我是611”,过后有个普通话的就和我联系。之后我们船就靠上了要接驳柴油给我们的油船。那是一条红色的大油船,驾驶台是白色的,船身上喷的是英文,我看不懂。靠上油船后,大油船那边就扔了一个白色的帆布手套过来,我就将“阿涛”给我的尾号为“611”的一元人民币放进去,扔回大油船那边。大油船那边核对后,就扔过来五条三寸的油管,船上的人员有空的就帮忙接驳油管,前面油舱放了三条油管,后面的油舱放了两条,大约接驳了两个多小时就接驳好了。之后我们的船就离开了那条油船,我使用“107258”的频率呼叫“阿涛”,但他没有回应我。于是我们就在附近海域等候“阿涛”让我们返航的指令。2015年6月13日,“阿涛”就让我们返回陆丰,6月14日上午6时,我们船在北纬22°40′15″、东经116°00′25″附近海域被海关查获了。被告人苏利分别对李文治、李永米凡、徐国平、梁永利、苏文、徐宝银、李木昌、张国伟等人相片进行了辨认;对悬挂“粤陆渔运02894”号船、半球对讲机、船上出油口、船上油舱口、船的驾驶台进行了指认、确认。对珠海市珠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油凭证进行了指认确认,证实这是“阿涛”6月5日提供给他的。(六)其他证明材料。1.陆丰市公安局瀛东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苏利的身份情况及尚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前科的情况。2.潮阳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6月14日6时,汕头海关缉私局情报技术处在北纬22°40′15″、东经116°00′25″附近海域查获“粤陆渔运02894”渔船一艘,船上有船长苏利等船员9人,船舱内装载有无任何合法单证的成品油一批。同日,汕头海关缉私局情报技术处将本案移交潮阳海关缉私分局侦办,6月15日潮阳海关缉私分局对该案立案。3.汕头海关缉私局情报技术处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汕头海关缉私局情报技术处根据情报于6月14日6时,在甲子附近海域(北纬22°40′15″、东经116°00′25″)对一艘形迹可疑、悬挂“粤陆渔运02894”号牌的渔船进行登船检查。经查船上有有苏利等船员9人,船舱内装载有成品油一批,该批油品没有随船单证。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结伙从海上走私柴油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利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利系受他人指使及雇佣进行走私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苏利在走私柴油的犯罪活动中担任船长并负责招募、召集船员,负责指挥海上航行,指挥船员向境外油船接驳柴油,在共同走私犯罪中属地位作用大的从犯,本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苏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利关于其能自愿认罪,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利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现扣押于潮阳海关缉私分局的0号柴油553.525吨、走私运输工具铁壳船一艘及随案移送的Kimod牌手机1部、型号为ICM700TY半球对讲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江炯坤审判员 张章宜审判员 郑家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逸纯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二百一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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