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重庆劲力怡景酒家有限公司与四川隆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隆创动力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劲力怡景酒家有限公司,四川隆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隆创动力有限公司,杨忠慧,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重庆劲力怡景酒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聪,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隆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忠慧。被告:重庆隆创动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忠慧。被告:杨忠慧。第三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责人:郭旭东,行长。在本院审理原告重庆劲力怡景酒家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隆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隆创动力有限公司、杨忠慧及第三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劲力怡景酒家有限公司以四川隆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劲力怡景酒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劲力怡景酒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666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陈秀良代理审判员 王丽丹人员陪审员戴宗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