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02刑申19号郑胜萍:你因孟德玉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1)丰刑重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2)唐刑终字第324号刑事裁定,申诉称孟德玉接受唐山海森电子有限公司20万元不是受贿,孟德玉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审判决认为孟德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受他人好处费和挪用职务代收款的行为符合受贿罪及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