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财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于兴胜与被申请人李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兴胜,李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123号申请人于兴胜,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显民,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彩云,女,195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人于兴胜与被申请人李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兴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