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2财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于兴胜与被申请人李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兴胜,李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123号申请人于兴胜,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显民,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彩云,女,195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人于兴胜与被申请人李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兴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