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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桂荣、徐占海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陈桂荣,女,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徐占海,男,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陈桂荣、徐占海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桂荣、徐占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桂荣、徐占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铁丽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