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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吕金贵与河北唐隆实业有限公司(原河北唐隆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贵,河北唐隆实业有限公司(原河北唐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88号原告吕金贵,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河北唐隆实业有限公司(原河北唐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3号天元商务大厦00单元609室。法定代表人谢璐,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吕金贵诉被告河北唐隆实业公司(原河北唐隆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北唐隆实业有限公司(原河北唐隆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3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立案侦查,原告亦已向公安机关登记报案,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法释【2015】18号》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金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3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化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红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