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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孙启玉与沈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启玉,沈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346号原告孙启玉,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焕法,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士军,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启玉诉被告沈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启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启玉负担。审判员  李敦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克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