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孙启玉与沈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启玉,沈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346号原告孙启玉,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焕法,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士军,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启玉诉被告沈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启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启玉负担。审判员 李敦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克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