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张浩与朱迎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朱迎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327号原告张浩,男,199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朱迎章,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诉被告朱迎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铭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雨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