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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张浩与朱迎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朱迎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327号原告张浩,男,199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朱迎章,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诉被告朱迎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铭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雨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