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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大丰市恒远物业有限公司与刘建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恒远物业有限公司,刘建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1276号原告大丰市恒远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永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林,该公司保安部经理。被告刘建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恒远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市恒远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建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恒远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建昌的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丰市恒远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守 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慧(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