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行初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02行初00081号原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大和。法定代表人徐美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金标,系公司职员。被告绍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八字桥直街167号。法定代表人袁立江,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履行行政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明审 判 员 谢荣兴人民陪审员 高维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