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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刑更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曾智虎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智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第93号罪犯曾智虎,又名马闯闯,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曾智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宣判后曾智虎不服,提起上诉。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兴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3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曾智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曾智虎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智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4—2014.4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5—2015.4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智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智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