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任来川、吝志威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来川,吝志威,刘世文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02刑初5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来川,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内丘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因本案,2015年6月1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处。被告人吝志威,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邯郸市峰峰矿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因本案,2015年6月1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处。被告人刘世文,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邢台市桥西区。因本案,2015年7月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处。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公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来川、吝志威、刘世文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晔超、史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来川、吝志威、刘世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年底,被告人吝志威与刘世文合伙在河北省涿州市附近购买伪基站及笔记本各一台用于发送广告信息,发送广告一天收取约1300元,后吝志威介绍任来川利用伪基站在邢台市人口稠密地区发送广告信息。2015年6月13日15时许,任来川在天一城售楼部附近汽车内发送广告信息时,被邢台市巡特警当场抓获,吝志威、刘世文、任来川共使用该伪基站发送广告信息30余万条。2015年7月6日,被告人刘世文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来川、吝志威、刘世文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辨认笔录,指认作案工具照片,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报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来川、吝志威、刘世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伪基站干扰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世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任来川、吝志威、刘世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来川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吝志威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世文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 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