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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涉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涉县涉城镇龙山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叶军利,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韦韦,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安林,农民。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程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涉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8日,被执行人程安林与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意见,并于当日将标的款项11000元及执行费50元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彦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