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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敦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敦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377号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恒亮,该公司欢口支行行长。被告姜敦旺,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敦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文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