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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64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瑞现实业有限公司、徐榕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6453号之一原告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芬芬。委托代理人江烨。被告上海瑞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李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榕。委托代理人李浩。被告徐榕,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告李浩,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原告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瑞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徐榕、被告李浩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同日,本院作出(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64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述三被告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以下币种同),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上述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该裁定已执行。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上海瑞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延期支付代偿款的违约金9,500元;被告徐榕、被告李浩对被告上海瑞现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后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瑞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徐榕、被告李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伟民代理审判员  陈 钰人民陪审员  傅瑾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卫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