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郭宽社与西安大秦自强复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宽社,西安大秦自强复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69号申请执行人郭宽社,男,汉族,1956年9月27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大秦自强复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若,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5)临潼民初字第02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宽社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2352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35元、执行费87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斌若现下落不明,其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较多,在各商业银行有开户无存款,在房管所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在工商局、车管所查询有财产,本院已对该财产在另案中进行了查封。本院经穷尽措施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该案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执6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