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9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段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5号申请执行人段某,证件号码452630197504050027。被执行人张某,地址广西田林县。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段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田民一初字第50号,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段某申请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无存款余额,暂无一次性执行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超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