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执监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裕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淇环境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裕嘉化工有限公司,吉林省天淇环境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监8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裕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雷玉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天淇环境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韩旭,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裕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淇环境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1执97号。因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裕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淇环境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晶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苟东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