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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5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湖北正佳微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昌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正佳微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昌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502-1号原告湖北正佳微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曾都新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秦万贵,董事长。被告江西昌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新昌西大道262号(县物资大厦)。法定代表人柒昌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正佳微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正佳微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正佳微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正佳微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汉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